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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票“ST阳光城”(证券代码:000671)于2023年6月7日、6月8日及6月9日连续3个交易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相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价格异常波动的情形。

  二、公司关注并核实的相关情况

  经公司自我核查并书函询公司控股股东福建阳光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东信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福建康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及实际控制人,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二)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三)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和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于公司的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或处于筹划阶的重大事项。

  (四)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在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期间,述关联人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

  三、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目前没有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公司前期披露的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相关说明与风险提示

  (一)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二)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 2022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机构,因公司截止2022年12月31日已到期未支付的债务本金626.32亿元,以及由于毛利率下降、存货跌价、利息费用化等因素影响,公司2022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亏损125.53亿元,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疑虑;同时,公司未按规定履行审议及披露程序对外部单位提供合计5.45亿元的担保,表明公司在对外担保内部控制上存在重大缺陷,对公司2022年度出具了非标准意见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

  (三)公司2022年度因存在对外担保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被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控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之第八节 9.8.1 条,公司触及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于2023年5月5日开市起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其他风险警示情形尚未消除。

  (四)公司对福州俊德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50亿元差补担保事项,未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能按方案在1个月内解决,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八节第9.8.1条第(二)项规定,公司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触发被叠加实施“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

  (五)截至2023年6月9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均低于1元/股,已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的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根据相关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6月12日(周一)开市起停牌,公司股票可能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公司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六)《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选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阳光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