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金融一线消息,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发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显示,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违法行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主要负责人被警告并罚款1万元。
以下为罚单原文: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罚决〔2023〕8号
当事人: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兴华北街49号华润铁西中心291
主要负责人:张伟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你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你分公司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分公司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分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你分公司存在以下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至12月,你分公司只有一个银行基本账户,户名: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崇山东路支行,账号:3301009409248242787。该账户除用于收取公估费外也同时用于其他经营收支。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开户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以及2021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 号)第九十五条,我局责令你分公司改正,对你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分公司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分公司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年8月14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辽金罚决〔2023〕5号
当事人:张伟鑫
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身份证210402************
地址:沈阳市铁西区
职务:时任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主要负责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对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你系该违法行为责任人员,我局已依法向你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依法享有的权利。法定期限内,你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明,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存在以下未开立独立的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收取保险公估业务报酬的违法违规行为:
2021年1月至12月,该分公司只有一个银行基本账户,户名:北京华大保险公估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崇山东路支行,账号:3301009409248242787。该账户除用于收取公估费外也同时用于其他经营收支。你于2020年9月3日开始任职该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对任职期间内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
上述事实有检查事实确认书、开户情况说明、开户许可证、2021年1月至12月银行流水、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任职通知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保险公估人监管规定》(保监会令〔2018〕2 号)第一百零一条,我局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
你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到财政部指定的15家代理银行进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你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辽宁监管局
202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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