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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市场化诚信体系建设同样重要

  昨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发布了《关于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的通知》(下称《通知》),强调要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和惩戒制度。

  政务诚信社会信用体系重要组部分,政府在信用建设中具有表率作用,直接影响政府形象和公信力。恰恰是在这一点,一些地政府公信力受到质疑,从而严重影响到当地的营商环境。朝令夕改、新官不理旧账、损害市场公平交易、危害企业利益等都是政务失信行为。

  上述《通知》明确,政务违约失信范围包括政府部门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产业扶持、政府投资等领域与民营企业签订的各类协议、合同中的违约毁约行为。这表明,在经济运行过程中,不少政府部门直接或间接参与其中。

  要减少政务失信行为,首先是要健全政务失信信息的获取渠道和处置迅速有力。

  国家发改委要求,各省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将接收归集到的违约失信投诉线索,第一时间转交至被投诉主体的上级部门或主管部门开展核实认定。这是政务失信信息获取的渠道建设。

  同时,投诉线索情况属实的,要督促认定部门立即推动整改,拒不整改的,由认定部门确认为违约失信。“第一时间”和“立即推动整改”,都反映出迅速有力这一特点。

  除了国家发改委的上述规定之外,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也是判定政务失信更高层级的依据。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拒不执行,或者找各种理由拒不执行,毫无疑问就可以认定为是政务失信行为,这来得更直接、更权威。

  另外,国家发改委要求,将针对违约失信投诉处置和认定效率、信用信息归集质量、失信惩戒措施落实等重点工作,通过抽查、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开展评估。“委托第三方调查”、“交叉检查”是一个重要方向。

  其次,是要充分用好括发展改革系统失信惩戒措施“工具箱”。

  上述《通知》明确,对于存在失信记录的相关主体,国家发改委将按规定限制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限制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申请、限制各类融资项目推荐;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参照建立政府失信惩戒机制,推动同级政府部门积极调动职能范围内各类失信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政府资金支持、限制申请扶持政策等。

  其中的意味是,如果地方上出现了政务失信违约,国家不会给你“兜底”,甚至会“断水”。

  其三,是要看到在政务违约方面还是留下了“一道门”,《通知》中关于完善政务信用修复机制的规定,是鼓励“知错就改”。

  国家发改委要求,今后,各级信用牵头部门要协调指导辖区内失信主体信用修复工作,经认定部门确认已纠正失信行为、完成履约的,要及时修复相关失信记录,终止对其实施失信惩戒措施。

  这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督促过去存在的问题抓紧时间去解决,包括新官不理旧账,机构调整、人员变动等都不是政务失信的理由;二是提醒一些地方在发展方要量力而行,既要解决遗留问题,也要防止新问题的产生。

  虽然上述《通知》主要是针对促进营商环境优化、增强民营企业投资信心、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而发的,但长远的意义并不限于此。在一些地方,政务失信在很多领域存在,因此持续完善政府诚信履约机制和市场化诚信体系建设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