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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股票索赔:信披违法拟受处罚 投资者索赔须知

  近日,代理过多件重影响案件的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特别提示,扬子新材(维权)信披违法拟受处罚,投资者索赔须知。(扬子新材维权入

  2023年8月2日,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扬子新材,证券代码:002652)发布公告称:“2023年8月1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39号)。扬子新材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釆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查明,扬子新材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一、关联关系情况。涉案期间,胡卫林为扬子新材第二大股东。胡卫林扬子新材的关联自然人,开元金属是扬子新材的关联法人。二、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一)、关联资金占用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二)、关联采购事项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三、扬子新材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我会认为,扬子新材的述行为构2019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信息披露重大遗漏和虚假记载行为,我会拟决定对扬子新材及相关责任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章祥兵律师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关于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原告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原告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税。

  目前,章祥兵律师正在代理扬子新材受损投资者索赔诉讼工作,索赔条件为:

  在2019年4月29日至2022年12月29日期间买入扬子新材股票,且在2022年12月29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联系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团队,并提供下述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查询确认单和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首次买入该股票至今)、详细联系方式

  章祥兵律师声明:

  最终索赔条件以法院认定为准。

  (本文由江苏博爱星律师事务所章祥兵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章祥兵律师,证券维权律师。西法大学民商法研究生毕业,法学硕士。擅长代理证券诉讼、金融维权案件,有多年投资者维权诉讼经验。成功代理或正在代理数百件投资者维权案件,代理了多件具有重大社会影响和标志性意义的案件。投资者诉索菱股份(维权)及董监高案件,入选深圳中院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十大典型案例;中国银行“原油宝”民事案件入选2020年度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