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代理的新潮能源(维权)(600777)虚假陈述索赔案再次向法院提交了一批案件立案,目前正在等待法院的安排,此前部分案件已经开庭结束,也在等待法院的下一步安排。(新潮能源维权入口)
此次起诉的还是新潮能源第一次违规被处罚后引发的索赔案件。2021年12月24日晚,新潮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新潮能源未及时及未按规定披露相关担保事项,对于相关担保事项,新潮能源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
其实新潮能源也存在两次被证监会处罚。2022年12月30日,新潮能源公告再次收到山东证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违法事实如下:
2017年6月27日,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华翔(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分别与国通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国通信托·华翔北京贷款单一资金信托合同》、《信托贷款合同》。上述合同约定,国通信托受托管理广州农商行25亿元的信托资金(具体数额以实际交付为准),将信托资金用于向华翔投资发放不超过25亿元的信托贷款,贷款专项用于华翔投资补充流动资金,信托期限为48个月。同日,新潮能源公司与广州农商行签订《差额补足协议》,约定无论何种原因导致广州农商行在任一信托合同约定的核算日(含利息分配日、本金还款日以及信托提前终止日)未能足额收到信托合同约定的投资本金或收益时,新潮能源公司应向广州农商行承担差额补足义务。对于上述事项,新潮能源公司未及时予以披露,也未在2017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2020年半年度报告中披露。直至广州农商行对新潮能源公司提起诉讼后,新潮能源公司才于2021年3月4日首次公告该事项的相关情况。
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认为,针对新潮能源第一次处罚结果,在2017年10月8日到2018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在2018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发起索赔;针对新潮能源第二次处罚结果,在2017年6月27日到2021年3月4日之间买入新潮能源股票,并且在2021年3月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的投资者,可发起索赔,目前两段索赔案都在同步推进中,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
(本文由上海久诚律师事务所主任许峰律师供稿,不代表新浪财经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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