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证券日报
本报记者 吴晓璐
7月19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泽达易盛案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以下简称《权利登记公告》),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泽达易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征集适格投资者参加权利登记。同日,投服中心发布《关于公开征集泽达易盛案投资者授权委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开征集50名以上(含50名)投资者授权委托,申请参加泽达易盛案普通代表人诉讼,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市场人士认为,投服中心征集50名投资者不是难事,该案大概率将成功转换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如果成功,这将是继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之后,我国第二单特别代表人诉讼。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具有‘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征,能够一揽子解决泽达易盛案的民事赔偿问题,适格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可以在诉讼程序中得到保护。”此前,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被诉
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当日,上海金融法院公告称,收到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泽达易盛”)、林应、应岚、隋田力、王晓亮、姜亚莉、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胡晓莉、陶晨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的申请。
投服中心也在当日发布公告称,密切关注泽达易盛普通代表人诉讼进展,如上海金融法院受理并裁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将依法接受投资者特别授权,申请参加该案并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4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正式受理该案。原告胡邦伟、周安心经十二名原告共同推选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6月30日,上海金融法院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
《权利登记公告》显示,原告投资者认为,本案各被告应对虚假陈述造成股市投资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请求以泽达易盛公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意向书》的2020年6月2日为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以泽达易盛公告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的2022年5月12日为揭露日,以2022年6月15日为基准日,判令泽达易盛赔偿投资损失共计人民币81.15万元,其他被告承担连带责任。
因此,自2020年6月2日(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可以于2023年8月17日(含)之前,通过上海金融法院官网——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代表人诉讼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
投服中心公开征集投资者
投服中心是证监会直属的法定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新证券法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并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的除外(即特别代表人诉讼)。
根据《公告》,上述适格投资者可以在2023年7月20日起至2023年7月26日24:00前,通过中国投资者网提交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及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委托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投服中心表示,将在材料齐备的适格投资者中按申请时间先后排序,接受前50名投资者委托(如无法通过投资者申请预留方式取得联系,或投资者未按要求提交完整的材料原件,依次递补),申请参加该案,并申请转换特别代表人诉讼。
投服中心是本案诉讼代表人,可委派公益律师或投资者服务中心工作人员作为代理人协助开展工作。未声明退出的适格投资者居于原告地位,享有法定权利,承担相应诉讼风险及法律责任。
在费用方面,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如法院认定本案为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投资者可不预交案件受理费。如败诉或者部分败诉,人民法院将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
此外,投服中心提示两大诉讼风险,即投资者能否获赔、获赔多少,将由法院判决或调解书确定。投资者实际能拿到的获赔金额,还将依赖于对方当事人履行生效判决或调解书及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情况,存在无法获得偿付的风险;结案时间可能因案件审理需要及其他法定事由而延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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